索 引 号:xhxhbj/2024-01288主题分类:政务信息发布机构: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
发文日期:2024-04-08文  号:主 题 词:
名  称:行政处罚信息公开(香河县硕丰办公家具厂)
行政处罚信息公开(香河县硕丰办公家具厂)

 廊坊市生态环境局

行政处罚决定书

廊环罚决委(香河)〔2024〕04002

香河县硕丰办公家具厂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2131024MA0APX221R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杨敏

地址:香河县安头屯镇北口头村

根据 检查发现 本机关于 20241 17日对你(单位)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。现已查明,你(单位)面漆房配套建设的水帘及多元复合光离废气处理设备已开启,因水帘柜内结冰,仅有少量水从水帘柜一侧流出,未能达到治理效果。本机关认为你(单位)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。有关事实《现场检查(勘验)笔录》、《调查询问笔录》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4年3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《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环罚告委(香河)2024〕04002,告知你单位有陈述、申辩权,你单位在接到《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、申辩,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,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》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(大气类)序号40判定标准:1、环境影响程度:“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以及已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,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治理效果的”,取值5%;2、违法频次:“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”,取值5%;3、整改情况:“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”,取值0%;4、配合调查取证情况:“积极配合检查”,取值0%;5、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:“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”,取值0%的规定,决定对你(单位)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
罚款(人民币):贰万元整

限你(单位)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香河支行营业部(地址:新华大街87-1号),账号100242827890010001。逾期不缴纳罚款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你(单位)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
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 

罚没许可证编号:060000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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